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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产“流掉”了工作该不该

2000-06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小黄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工作,一次,小黄突然得了心肌炎,住院治疗了整整两个半月,才算基本痊愈。出院后,小黄立即上了班,她想:“我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,按劳动法规定,凭我这点儿工龄,只能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。也就是说,我要是再歇半个月,就超过医疗期了,到那时公司说不定会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的,所以我不能再歇了。”

没想到上班不久,小黄意外地怀了孕。当时医生认为,小黄的心肌炎还没有完全痊愈,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,于是,给她做了流产手术,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。

20天后,小黄身体复原,上了班。

刚刚走进公司的大门,一眼就看见了贴在墙上的一份通知:“本公司职工小黄在半年内累计休病假三个多月(心脏病休两个半月,流产休20天),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(三个月),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,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。”

小黄找到经理说:“公司把我休的流产假,作为病假也计算在医疗期内是错误的。我请您收回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。”但小黄遭到拒绝。

——流产假是否可以作为医疗期计算?

劳动法规定,劳动者患病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。

劳动法同时还规定,对于患病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,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。

对小黄来说,把患心脏病所休病假,作为医疗期计算,她没有异议,她只是认为,流产假不能与病假一起合并作为医疗期计算。

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,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,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根据医生的建议,可给予一定的产假。若产假期满,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经医生证明,其超过产假的待遇,按病假处理。由此可见,小黄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,不是病假,应属产假,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,企业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,因此,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,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。

综上所述,由于公司错误地将小黄因流产所休的假也计算在了医疗期内,从而,作出了与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。

左祥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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